【案情】
陳某于2013年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2樓的商品房,當時看中這套房屋就是樓前是個籃球場沒有遮擋陽光充足。而開發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籃球場的空地上蓋了一座3層的幼兒園,結果把陳某家的陽光遮擋了。陳某多次找到開發商交涉,但開發商找到專業機構測算陳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時間大于1小時符合國家標準,認為沒有侵犯陳某的采光權,不存在侵權故不需要賠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經測算陳某家的日照時間符合國家標準,開發商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陳某的日照時間符合國家標準,但日照時間縮短會降低陳某房屋的市場價值,開發商應當賠償。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采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它對住宅的價值影響極大,日照缺失甚至縮短都會降低住宅的市場價值。該案中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陳某住宅的日照時間縮短,而導致住宅價值降低,這本身就是對陳某物權的侵犯,應當承當侵權責任.經專業鑒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國II類氣候區,幼兒園蓋起來后,陳某的住宅采光時間已由原來的冬至日連續日照時間1.5小時至2.5小時,累計日照時間1.5小時至3小時,下降至冬至日連續日照時間1小時至1.5小時,累計日照時間1小時至2小時,日照時間因幼兒園的落成而顯著減少,據此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已對陳某的采光權已構成實質侵害,應該予以賠償,賠償的價值應該參照住宅貶值的幅度來確定。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