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同履行“遇上”疫情
因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忽然出現,很多企業和個人原本的經營和生活計劃被打亂,很多行業因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采取了停工停業的措施。在復工復產后,擺在面前的問題來了:已經簽訂的合同如何履行呢?能否延期能否解除呢?最近有很多石家莊本地和外地咨詢者咨詢關于疫情受影響的合同履行如何處理問題,綜合一下大概有以下咨詢問題:
一、咨詢問題:
1、甲培訓學校是從事學生興趣培訓的,去年年底因開分校需要,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三年。因疫情影響,無法實現現場授課,大量家長辦理退費,現無力支撐繼續繳納房租的義務,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2、租賃某國企控股企業的一樓門臉多年的乙飯店,因疫情影響,停業達三個月之久,現已被出租方減免房租兩個月,但因到店吃飯人群大幅減少,加上人員開資,導致飯店至今未能實現盈利,欲轉行從事其他行業,但租期仍有八個月到期,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3、丙個人年前簽訂的購房合同,交付了定金伍萬元,因疫情影響,經濟上無力繼續支付首付款和日后的貸款,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購房合同?
4、丁在某酒店預訂二月份酒席欲舉辦婚禮,并預交了定金。因疫情影響,婚禮取消,欲聯系酒店退還定金,但酒店要求必須扣除50%定金后才可退還,否則只能按推遲預訂處理。丁欲要回全額定金,咨詢律師。
二、法律適用:
對于合同履行,2020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和《合同法》里均有明確的規定,內容如下:因疫情受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1、適用不可抗力需要注意:
(1)【及時通知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應盡到及時通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2)【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另一方收到對方不能履行通知后,應盡到防止損失擴大義務。
2、因疫情受影響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
(1)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2)合同履行有困難為由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3)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合同變更后,不支持再次提出免責的請求。
(4)因疫情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參考因素。
3、因疫情受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通過以上規定,也就可以判斷出開頭案例中提到的問題的答案。
案例1、2、3均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的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案例4是確實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又無法通過變更期限達到合同目的。
三、律師提示:
當合同履行遇上不可抗力,要充分考慮到不可抗力的出現并不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原因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法律后果自然也不能由一方承擔。雖然有些國企投資企業已經對合作的租戶主動減免了部分月份的房租,但不能一次強行要求其他企業或個人房東必須按照上述標準去執行。雙方應當盡量進行友好協商,實在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只有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否則合同履行還需繼續,但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履行。
綜上所述,遇上不可抗力,雙方盡量協商,共擔風險,共渡難關,而不是由一方承擔全部風險。
(本文出自陳艷律師,轉載請注明網址和作者)
注:本網站內容會不定期更新,歡迎關注。
本律師承接全國范圍內各類民商事訴訟代理案件和非訴訟服務。
電話、網絡咨詢請自覺付費,代書和律師代理案件可以聯系:18931176320(手機/微信/QQ),陳律師
|